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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号:00022285-0/2024-00403主题分类:政务信息发布机构:县工业和信息化局
发文日期:2024-04-16文  号:有 效 期:  有 效
名  称:《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》解读
《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》解读
发布机构: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:2024-04-16

  一、起草背景

 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,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,推动科技创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23〕276号)和《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》(冀财教〔2019〕68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《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》,对引导资金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使用原则、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、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、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。

  二、主要内容

  (一)办法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:

  与《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》(冀财规〔2021〕17号)相比,主要是调整了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,按照国家办法要求,从原来的4项扩大为5项,新增了支持重大科技任务事项,同时对原有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3项中的具体支持内容按照国家最新建设方案进行了调整和优化。

  (二)办法包含五章23条,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:

  一是明确了责任分工。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、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。省科技厅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和区域绩效目标,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、评审、立项与实施,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,指导引导资金使用管理,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。省财政厅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,及时做好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下达,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,配合省科技厅制定引导资金实施方案、开展项目申报。

  二是明确了支持范围。引导资金支持以下五个方面:1.重大科技任务。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,需要引导资金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。2.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。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、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,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,以及省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。3.科技创新基地建设。主要指根据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,包括重点实验室(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)、技术创新中心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。4.科技成果转移转化。主要指针对我省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。5.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。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,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,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。

  三是明确了分配方式。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。项目组织实施按照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科技部、财政部要求,结合国家区域科技发展战略任务,根据我省相关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,及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。

  四是明确了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要求。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三十日内,及时分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,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。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,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。结转结余资金,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。引导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,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。

  五是明确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要求。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本级资金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。省科技厅要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,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,开展绩效目标管理、绩效运行监控、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、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。项目归口管理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管理使用引导资金,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。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。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、政策调整、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。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,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,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  六是明确了解释主体和执行期限。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,自2024年4月2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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